债权人必须对保证合同知情吗

更新时间:2021-11-07 14: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当前社会中,为了保障债务人老百姓债务,进行担保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民事行为。保证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人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内容,那么债权人必须对保证合同知情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必须对保证合同知情吗

  保证合同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所以保证合同一定要债权人知情,债权人签名后,保证合同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债权人必须对保证合同知情吗 

  二、保证的一般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公司转让后签订保证合同有效吗

  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公司转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一般是由转让后存续的公司履行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人必须对保证合同知情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所以签订保证合同时,债权人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要对保证合同的内容知情。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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