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购销合同印花税应于合同书立当日,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缴纳。
为简化贴花手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限期为1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有: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等五类。
销售合同的印花税率是按购销金额(不含税)万分之三贴花。例:如果你的企业销售收入3500万,那么你的企业的印花税是三千五百万乘以万分之三等于一万零五百。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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