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就是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
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一般不能反悔,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地补偿款过低能起诉。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谁签的相关知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般都是产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存在多位产权人的情况可以派一位代表。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