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抑郁症可以解聘吗
更新时间:2021-11-0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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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职场的竞争是很大的,有些员工可能会因此换上抑郁症,一旦得了抑郁症对个人的身体健康影响是很大的,患上抑郁症也会严重的影响工作,那么,员工患抑郁症可以解聘吗?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
员工患抑郁症可以解聘吗
得抑郁症的员工企业不能辞退,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解聘职工有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
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是劳动者如需续签,一般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你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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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可以辞退员工吗
根据提供的内容,删除法条引用后,剩余内容如下:
劳动者患抑郁症,如果具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等情形的,单位可以辞退该劳动者,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且需要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在患有严重抑郁症的情况下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嘛?
抑郁症患者能辞退。如果因为得了抑郁症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限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抑郁症的时候可以向公司申请辞职解约吗?
职工得了抑郁症,如果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重大的过错或者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的,一般不会被辞退。需要职工符合法定的情形的,一般单位才能合法合理地辞退职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