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分立并不涉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内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企业合并分立不需要交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1、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
(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2、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3、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4、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总结为以下公式:
生产的:销价—成本价格(指原材料购进价格)—已交税金。
经销的:销价—进价—已交税金。
为投机倒把提供货源等方便条件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倒卖票证的违法所得等于全部销售款。
商品已售出,货款未到应计算违法所得。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
无照经营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按投机倒把案件方法计算违法所得。
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按其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对个人无照经营案件难以确定的按违法行为人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做为确定违法所得的依据。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对经核准登记但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加工假冒伪劣商品,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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