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一)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三) 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四) 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五)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签订后应一式3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在鉴证劳动合同时,鉴证部门留存1份。因各地的情况不一样,签订劳动合同的份数应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来确定,至少要保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各有1份。
(一)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三)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四)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内容如下:
1、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照税后工资计算,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认为认为经济补偿金应当以税前工资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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