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10-3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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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授权很多人是不太了解的,在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公民可以将自己的一些权利授权给他人,由他人来代替自己行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那么,特别授权是什么?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
特别授权是什么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除了一般代理权限以外,尚具有代理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处理直接做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诉讼分两类:一是检察机关经审查所依法提起的公诉案件,二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诉法还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国民诉法又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特别授权内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也就是说,在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视为一般代理。
二、
特别授权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三、
特别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特别授权是什么的内容,在进行特别授权的时候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对于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也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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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别授权
一、授权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授权应遵循的原则有:
(1)逐级授权原则。授权者一般是对其下属按级别逐层授权,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越级授权;
(2)权责一致原则。所授权限应与其所负责任统一;
(3)授权适当原则。授权的范围、内容、人选、方式、期限、工作量等要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要从实际出发,考察被授权者的知识和能力,以利于行政事务的完成;
(4)授权有限原则。授权者不可将自身不具有的职权或应当自己掌握的重大职权授予下级;
(5)授权监督原则。授权者对被授权者在执行授权事务时进行监督,如被授权者违反授权范围,触犯法律、法令时,授权者有权纠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流程是什么
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流程是:
1、起诉;
2、受理;
3、审理:审理前准备。
开庭审理。
特别授权是什么意思
特别授权指的是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br/>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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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br/>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