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18时53分,莲池区警方接群众报警称,裕华路某沿街门店内有人被砍伤。接报后,民警立即出警处置。
该案件中,褚某某(女)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郑某(女)被砍伤后紧急送医,已无生命危险。涉案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畏罪自杀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持刀伤人后自杀,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只是犯罪嫌疑人已自杀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杀人后当事人自杀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被害人家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被害人利益。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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