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过期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当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是,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
法律从未峨予超市员工有盘问顾客和搜查顾客身体的权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梅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俊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从这件事情的经过来衡,该超市已经俊犯了你的名誉权。名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俊容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拿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林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容的,有权要求停止俊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狱,并可以要求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是没有权力搜查消费者的人身和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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