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晚上几点不允许施工
更新时间:2021-10-1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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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的话其实大家对于建筑工程也是再熟悉不过了,但通常围绕在居民楼附近的建筑工地的话也是基本不会再夜晚进行施工的,因为这样的话是属于扰民行为,大家可以控告的。那么,国家规定晚上几点不允许施工?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国家规定晚上几点不允许施工
国家规定的施工时间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而且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不得大于55分贝。如果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二、
工程施工合同扰民该怎么办
施工前充分考虑、评估施工扰民的程度与后果,采取必要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扰民,并划拨合理的补偿经费。进场施工前,应提前通告,并与可能会受到影响的村集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进行有诚意的沟通与协商。
确定补偿标准与签订补偿协议时,最好取得所在村集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理解与支持,并在这些组织的配合下签订协议、发放补偿金。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到当前的生活水准与物价,在法定标准上予以提高,以尽量满足居民的合理要求。在因居民受影响程度不一且无法采取统一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居民互相攀比、毁约变卦,可以采取一对一协商的方式,必要时在补偿协议中加入保密条款。通过这些事前的预案与措施,可以将产生扰民纠纷的风险降到最低,从而避免在纠纷发生后再采取补救措施所可能要付出的高昂成本。
三、
半夜施工扰民怎么投诉
1、可以打12369环保热线
12369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设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可以打报警电话110
110报警服务台以维护治安与服务群众并重为宗旨,除负责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还接受群众突遇的、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国家规定晚上几点不允许施工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工地完善有噪音的话我们可以先向物业反映,假如物业没有办法处理的话,则向相关的环保机构投诉,实在不行,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家里的装修材质来隔绝噪音。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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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家规定的允许施工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您好,国家规定的允许施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您好,请问国家规定的允许施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确定;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照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确定;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br/>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br/>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br/>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br/>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