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顺序,是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等待法院受理立案。
其次,在法院立案之后,应在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一般将通过普通一审程序审理案件。
再次,等待案件开庭时会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宣判。
最后,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在上诉期内申请上诉,上诉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
注意,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法规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确认的。
企业办理破产的时间视公司情况而定,无法一概而论,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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