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
说行为主观上做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
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
为,从而造成结果。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
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完成预备行为,由
于某种原因未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虽已完成预备行为,但由
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即行为人本欲继续实施预备行为,进而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原因,使
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使得行
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
关于哪些是犯罪预备行为,刑法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
1、准备工具。如为了抢劫,大量购买管制刀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如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如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如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直接构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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