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多样,情形不一。主要分为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两种类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现状,针对性的进行考究研判。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方式:保留主营业务和买壳上市;非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从具体操作模式上看,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该种模式是指,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
(二)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以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
(一)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二)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三)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四)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重整处置方式相关内容,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多样,情形不一。主要分为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两种类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现状,针对性的进行考究研判,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