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表达你的观点。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指的是法院开庭审判时,被告人在调查事实和辩论阶段享有的最后发言的权利。被告人诉讼权利之一。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时间不受限制,直到把话讲完为止。但如果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重复,或涉及国家机密等,审判长有权也应当制止。
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又称被告人口供,是指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包括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辩解,指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鉴于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知道得最清楚,被告人如实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被告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他往往为了逃避罪责而虚伪陈述;而有的被告人,又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承认自己并没有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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