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与批示的主要区别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请的时候是需要出具书面的申请材料的,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之后是会出具批复和批示的,对于行政部门的批复与批示很多人是不太了解的,那么,批复与批示的主要区别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

批复与批示的主要区别

  1、法定性不同。批复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一个主要文种。即法定性文种,而批示则不是。批示是非法定文种,只能说是一种常用文书。

  2、审批文件的对象不同。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而使用的文种,它与请示是一上一下,一来一往的一一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有“请示”必须有“批复”。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一些上级单位,不同意下级发来的请示事项,而不作出“批复”的情况,只是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答复下级,这是不严肃的,也是不规范的。

  批示是针对下级报来的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安排、工作设想、工作纲要、工作报告、情况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检讨报告,分析报告等等,以及各种简报、信息反映等文件就其中的某一成功之处或有关问题所作的批语,对推动下级工作解决问题,具有启迪参考、借鉴、警示与指导的作用。

  3、行文的方式不同。批复的主送机关是行文请示的单位。上级机关如果认为其批复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将批复抄送其他下级机关一并周知。而批示则不同,如认为具有普遍意义,上报文件的单位与其他下级单位一并列为主送,不存在着主送、抄送之分。

 批复与批示的主要区别 

二、

征地批复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征地批复的有效时间是两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

征地批复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也即拟征地方案公告。拟征地方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用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征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批复与批示的主要区别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批复与批示是有很大区别的,两者的法定性不同、审批文件的对象不同,行文的方式也不相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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