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鉴定费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21-10-1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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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侵权行为纠纷中,往往是因为赔偿数额难以协商而导致双方不能和平解决,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进行损害鉴定。侵权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权利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而起诉时,可能就财产损害进行鉴定,那么财产损害鉴定费由谁承担?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财产损害鉴定费由谁承担

  就财产损害赔偿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承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并且在委托书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财产损害鉴定费由谁承担

  二、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

  (一)对物损查勘及定损的要求:

  1、接到报案后,由查勘员对物损状况进行实物查勘、拍照、丈量、测绘 记录损害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其中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现场细目照相,是整个案件的关键。

  例如:对于数量较大的物损案件,查勘中要对损失的物品进行分类清点损失数量,并要在照片中清晰的反映出受损程度,特别注意的是集装箱内的货物损失,首先要对运单拍照验证,核实运单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是否一致,在出险地进行开箱前后的查勘定损工作,开箱后对物品分类清点,要反映出受损数量,清点后请车主、货主、我司人员三方在损失清单中签字确认。

  2、调查审核:进行市场调查、取证、查询相关价格资料,由查勘员二人以上进行审核、评议,对较大金额立即上报分公司,必要时由分公司派专人或请公估公司进行处理。

  (二)物损损失的定损

  1、简单财产损失应会同被保险人一起根据财产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损失金额,必要时请生产厂家进行鉴定;

  2、对受损财产技术性强、定损金额较高的、难度大的物品,如较难撑握标准可聘请技术监督部门或专业维修部门鉴定,严禁盲目定价。

  3、根据车险条款规定、损失残值应协商折价折归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进行处理。

  三、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产损害鉴定费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而鉴定费用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定后在委托书中载明。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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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受理费和鉴定费有谁承担
您好,需要看最后的责任谁来承担。一般按照承担责任的多少法院最后确定分担。
财产损失鉴定费有谁承担
一般由申请人垫付,最好由败诉方来承担
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费由谁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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