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有几种方式
更新时间:2021-10-1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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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重整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方法,属于一种企业破产法说引入的制度,指的是安歇具备了破产的条件,但是依然有望重生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债务调整来维持经营,那么,破产重整有几种方式?找法网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
破产重整有几种方式
1、存续型重整。
存续型重整也称为传统型重整、保壳型重整,通过减免企业债务或者将债务展期等方式,维持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使得危困企业渡过困境。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同时保留原部分股东,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企业承接。
1、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是指将债务人拥有的对重整有价值的财产整体转让,使债务人的事业得到延续的一种重整方式。出售式重整适用于有挽救价值且具有优质资产或资质的困境企业,一般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会有良好效果:
①困境企业应拥有优质资产,整体出售可以迅速产生效益。
②从整体出售资产的成本角度来看,困境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资产构成复杂。
3、清算式重整。
清算式重整,即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制定对债务人财产优于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变现、分配的清算计划,无害化调整债务,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整人负担(尤其是在有新投资人情况下),最为便捷地清偿债权人债权。使投资人可以无负担地进行生产经营,达到破产企业破茧重生的效果。

二、
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三、
破产重整的性质
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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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失败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破产重整失败后,一般宣告破产。具体操作包括:法院宣告破产,组织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等,最后是普通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需按比例分配。
破产重整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破产重整一般是需要经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具体时长需要根据债务人重整的实际情况而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方式有哪些
破产重整的程序是:
1、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获批准;
3、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4、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