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想打官司,对方是外国人,当事人只知道对方的名字和护照号,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可以到法院去咨询。
“明确的被告”是指在法院的管辖确定并正确无误时,在该法院管内的被告必须有(一)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字号(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合伙),(二)必须有住所,或者在该法院管内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实际上按第108条第(一)项规定,被告还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被告正确”。当明确的被告并不正确时,仅表明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无法在双方之间有效,甚至有意义地进行。由于错误的被告都是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不一定都拒绝诉讼,因此法律禁止原告提起被告错误的诉讼,起诉时必须证据(不准释明,参见第111条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但证据结果不问,理论上说你就是弄张白纸当物证,证明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都成,但不能没有)与被告就本案确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从法律解释的解度来说,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
(二)原告起诉的法院管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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