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小组成员由谁组成

更新时间:2021-11-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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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批准企业破产申请后,就需要成立清算小组对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而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是有一定要求的,那么公司注销清算小组成员由谁组成?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

公司注销清算小组成员由谁组成

  清算组成员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公司注销清算小组

二、

公司注销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需要清算。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之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三、

公司注销所需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司注销清算小组成员由谁组成的全部内容。公司不同的性质,清算组的成员要求也不一样。直观的来说,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区别非常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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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财产清算顺序如下: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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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破产清算,以了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清算组在收集管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和处理;二是用变卖破产财产的价款支付破产费用,清偿优先受偿人,然后将剩余金额在所有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程序如下: 1.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所组成。 2.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 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 4. 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