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的终止,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可以消灭的。那么你知道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判决书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判决书

  原告诸葛xx,男,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蒋艳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欧阳xx,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欧阳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律师,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诸葛xx诉被告欧阳xx、欧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欧阳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葛xx诉称,原告与被告欧阳xx系多年同事、老友。2001年10月31日,被告欧阳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30,000元,借款利率约定为年息15%,借款期一年。其后又有多次小额借款。借款期满后,被告欧阳xx无力还款,多次要求延期并承诺利率及还款措施,但时至今日近十年仍没有清偿债务。被告欧阳xx系被告欧阳xx的儿子,其多次承诺为其父的债务负责,并以其名下房产作担保。2010年12月19日,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款项时,两被告仍表示困难无法偿还,但确认还款金额为人民币2350000元。因两被告仍无清偿债务的具体行为,且拒绝以房产作抵押登记作为对债务的担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欧阳xx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830,000元,并支付逾期偿还债务的利息(自2011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5%年息计算);判令被告欧阳xx为被告欧阳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欧阳xx、欧阳xx辩称,被告欧阳xx确实向原告借款,用于运作被告欧阳xx开设的食品加工厂。后因无力清偿债务,才由被告欧阳xx作为保证人让原告放心。现被告愿意归还所欠款项,但因目前经济状况欠佳,希望能宽限一年时间,逐步还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欧阳xx、欧阳xx系父子关系。原告诸葛xx与被告欧阳xx之间从2001年起存在借款、欠款关系,被告欧阳xx并分别出具了相应的借款条子、借款协议、欠款清单、借据等给原告。2009年7月27日,被告欧阳xx出具承诺书,称:本人承诺我父亲曾向诸葛xx先生借款和利息,现承诺于明年七月底前如不能一次性如数还清,同意将本人的房产证作抵押处理并负责提供和办好相关手续。2010年12月19日,被告再次出具“还款条子”,称:我于2001年10月31日向诸葛xx同志借人民币伍万元正,利息按15%计本金应归还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叁佰伍拾元正。后又借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正,计本金应归还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元正,总计归还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正。被告欧阳xx在还款人一栏签名,被告欧阳xx在担保人一栏盖章。因被告未能还款,2011年2月22日,原告乃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确认欠款1830,000元。对此,被告欧阳xx、欧阳xx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借款协议、欠条、借据、垫付费用明细、欠款认可书、2008年2月22日承诺书、2009年7月27日承诺书、担保承诺书、还款条子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欧阳xx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子、承诺书等为凭,据此,原告与被告欧阳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诸葛xx要求被告欧阳xx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偿还债务的利息,其计算本金中包含利息,且其全部按年息15%计息,也与双方约定不一致,对此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欧阳xx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欧阳xx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诸葛xx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830,000元;

  二、被告欧阳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息15%(如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处理)支付原告诸葛xx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被告欧阳xx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某某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某某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二、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一、债的履行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二、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三、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四、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五、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贷,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债终止。

  六、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七、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三、

债权债务的消灭的情况

  一、债务人履行完毕的

  债务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市场习惯按质按量(即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债因履行而消灭,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消灭债的最主要、最正常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最能满足人们需求的,是任何违约金等罚则不能取代的。

  二、债互相抵消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1)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2)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5、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特别情况下的行政命令免除债务承担的

  行政命令, 多出现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一些与政策息息相关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国家因天灾人祸而免除某些地区农业贷款的归还,也是行政命令消灭债的实例。

  国家计划的变更和调拨命令,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如某些根据国家计划所产生的债,可以因计划任务的改变或取消而消灭。

  这种债的消灭方法,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采用(如计划改变、取消,或整个经济作重大调整等),并不是消灭债的一般、正常的主要方法。同时,债可因有关的国家权力机关或管理机关的命令而消灭,一般只是在国家机关、企业之间采用,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公民并不适用。

  四、双方就债的消灭协商一致

  双方协议,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心甘情愿约定这债不用还了。

  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产生债的关系,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即双方达成协议,相互放弃权利而免除对方的义务。

  但这种消灭债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否则此种协议应属无效。

  五、因特定物灭失或债务履行带有人身属性等原因,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

  在刚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是完全可能履行的。但是,后来由于出现了债务人不应负责也控制不了的情况变化,致使债务人的履行在客观上变成不可能。此时原来的债就此消灭。

  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履行并不消灭债的关系,而是要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责任,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但在某种情况下,债务人对造成不能履行的情况的出现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如因自然灾害或战争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灭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即免除履行义务,债即消灭。

  六、债务人进行提存的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比如债权人消失)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提存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折价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七、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承担责任的

  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债的消灭中的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也就说,需要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所以,免除可以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一经作出免除债务人债务之意思表示,无须考虑债务人之意志,即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债权人主动免除了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债务自动消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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