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是否有履约义务

更新时间:2021-11-09 16: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合同签订时的不同情形,可能会出现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是否有履约义务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是否有履约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为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主体不适格 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

  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二、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可以适用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是否有履约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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