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为什么不能并用

更新时间:2022-02-10 10: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出现有可以去进行违约金的索赔时,是需要考虑去进行索赔的,而且一般来说,合同上也是会去进行规定的,那么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为什么不能并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为什么不能并用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可以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关于此款所述之“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作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样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一般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就要求合同双方积极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是不当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就会要求行为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是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是不能与赔偿金同时适用的,所以只能主张一项权利。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二、

损害赔偿金与定金、违约金的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

  (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由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

  区别: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同时,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之不足。

  就如1997年版《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所称的“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中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等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未作约定,则依照《房地产转让办法》:

  (1)因房地产预(出)售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预(出)售人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购房人的过错,末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购房人向房地产预(出)售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为什么不能并用的相关内容,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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