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及流程

更新时间:2022-01-31 10: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出现医疗事故的时候,对于医院来说,是会很大的影响的,同时也是需要对于事件进行一定的赔偿的,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及流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及流程

  申请人 :

  性别:女 民族:汉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 年XX月X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XX年XX月XX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XX年XX月XX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XX 年XX月XX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 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XX 年XX月XX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二、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

  1、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1) 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2) 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本站讨论的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 1) 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2) 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3) 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 3、司法鉴定的原则 1) 合法、独立、公开;2) 客观、科学、准确;3) 文明、公正、高效。 4、司法鉴定的提起 1) 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2) 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5、司法鉴定的时效 1) 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2) 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6、司法鉴定费的缴付 1) 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2) 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7、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2) 举行听证会;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4) 出具鉴定文书。 。 8、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8)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9、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10、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11、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 1) 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2) 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3) 针对鉴定人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鉴定人为最重要的原则。 12、司法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 医疗案件中,同时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优先适用司法鉴定文书作为定案的依据。 13、司法鉴定文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区别 1) 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医学会出具,无鉴定人的签名;2) 司法鉴定文书对争议焦点和鉴定结论的分析十分详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部分一般比较原则;3) 司法鉴定为一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为两级鉴定。 14、 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15、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4)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5)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6)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16、 司法鉴定的终止 1) 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2) 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3) 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4) 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三、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一、收费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首次鉴定;省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为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可收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二、收费办法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缴纳鉴定费。

  (二)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三)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结论不同的,以最终裁定结论为依据收取鉴定费。最终裁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两次鉴定费均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两次鉴定费均由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五)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六)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组织专家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后尚未组织专家鉴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如没有发生任何费用,已收取的鉴定费要全额退还,已发生费用的,按最高不超过鉴定费的10%收取,其余90%及时退还缴费人。

  三、收费标准

  首次鉴定(市、地级鉴定)2200元∕例,其中,哈尔滨市3000元∕例;再次鉴定(省级鉴定)3200元∕例。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付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具体可咨询当地鉴定部门或者当地律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及流程的相关内容,在去进行在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也是需要去专业机构进行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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