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投资控股公司要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1-10-1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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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现在的投资控股公司是比较多的,而注册控股公司也是需要一定的注册条件的,那么注册投资控股公司要什么条件?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去找法网小编为您去整理的注册投资控股公司要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注册投资控股公司要什么条件?

  注册投资公司条件:

  一人(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

  二人或多人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批出资,首批注册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5年内到位。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万元人民币。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万元人民币。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注册投资控股公司要什么条件? 

  二、公司被告股东会不会受牵连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如果如实出资的,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哪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去整理的注册投资控股公司要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注册投资控股公司的条件有很多,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要符合规定,这方面的知识不难理解但也是比较重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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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控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成立控股公司的要求根据国资委的规定,控股公司并不是一个务虚的公司,而是必要的公司形态,它在资本管理链条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产业集团型控股公司不同于一般性的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它是以一定专业方向和核心专长为基础,致力于在一个产业中谋求发展,以实现其经济效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也不得转让。对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同样不得转让。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控股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控股公司的成立条件包括: 1. 占有被控股公司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对被控股公司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 公司的股东人数需符合相关要求。 3. 公司的出资额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控股公司需有明确的名称、住所及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为: 1. 发起人需符合法定人数。 2. 必须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 股份的发行及筹办事项需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4. 发起人需制订公司章程,若以募集方式设立,还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5. 公司必须有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公司需有明确的住所。 关于“控股股东”的定义,指出其是指: 1.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2. 即使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控股公司的注册条件: 1. 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2. 认缴的出资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3. 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以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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