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间企业处于什么状态

更新时间:2021-11-03 15: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提示服务,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以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那么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间企业处于什么状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间企业处于什么状态

  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具体政策如下:

  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提示服务,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以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

  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同时,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如不按《通知》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

  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另外,企业在公告期间,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间

二、

公司注销登记的流程

  (一)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式(1))

  2.法院破产载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组织成立后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公告内容参见参考格式10)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指定(委托)的证明;(表式(2))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填写规范如下:

  1.本表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

  2.申请人在封面填写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3.第二页:

  (1)"分公司"栏填写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情况,未设立分公司的可不填写此栏目;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原因"按《公司法》规定的条款填写,一般情况为《公司法》第198、199条1、2、3款;

  (3)"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应填写对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的结果;

  (4)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应在"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名;

  4.公司申请人应填写第2页,填写要求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填写要求一致;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5.第3页:

  (1)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和核准人应填写"受理审查意见"和"核定结果","受理审查意见"统一规范为:"经审查,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建议准予公司注销登记";"核定结果"统一规范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并应由审查员、核准人在相应的"签字"栏亲笔签名。

  (2)"收缴营业执照情况"应由公司申请人和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亲笔签字;

  (3)公司登记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填写"注销文件证件归档情况"栏,一般可填写为"档案材料已归档"。

  (4)"受理日期"应为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接收文件,核发《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5)"受理通知书文号"应与《受理通知书》一致,"( )登记受理【 】第 号"中( )填写区县行政区划简称,如"京海";【 】填写年号;第 号为顺序号。

  申请人是指受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自然人。该人应为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具有资格的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公司的申请人。

  1.申请人应在本表中"兹指定(委托) 同志......"的空格处填写本人的姓名,同时应在"负责办理 项"空格处填写D,并应在D项中选择"注销"字样划"V";

  2."指定(委托)时限"是指委托申请人进行公司注销登记全过程的时间期限,一般应在半年以上;

  3.被委托(指定)人即申请人,应在"被委托(指定)人签字"处亲笔签字;

  4.委托人指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委托人签字(盖章)"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本文书背面的方框内:

  (1)当被委托人是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时,粘贴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

普通合伙企业注销的流程

  (一)注销申请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二)注销流程:

  1、申请

  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

  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决定

  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B、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将重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D、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⑵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⑶除第⑴条第A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⑷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D、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⑶依照第⑴、⑵条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⑷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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