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算不算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21-10-19 08: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强制戒毒是现在发现吸毒人员的时候一定会去的事情,其实对于这个都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但是对于这种强制吸毒的情况是不是刑事案件就不清楚的。那么强制戒毒算不算刑事案件?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强制戒毒算不算刑事案件
强制戒毒显然不属于刑事处罚,因为我国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处罚方式中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没有强制戒毒这一处罚。
强制戒毒也不属于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上没有规定有此措施。

二、吸毒属于什么案件类别
吸毒不属于刑事案件,准确的来说,吸毒并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将吸毒归属为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公安机关强制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社区戒毒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述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综上可知,强制戒毒其实是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这个都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对于这方面如果不清楚的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呢。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强制戒毒算不算刑事案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强制隔离戒毒,曾经被强制戒毒两年,这个还属于违反社区戒毒吗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若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或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若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若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相关政府部门需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时,社区戒毒人员需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地点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变更后的相关部门需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并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期间,会被强制戒毒吗?
《戒毒条例》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工作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的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