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后果

更新时间:2024-06-1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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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正文详细解读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后果、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及互联网著作权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管辖法院确定,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一、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后果

  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对于权利人来说,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他们可以要求侵权人按照违法所得进行赔偿。

  赔偿的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通常通过两种方法计算:

  1.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

  2.根据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如果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无法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

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存在多种确定方法。

  1.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是适用于民事侵权的一般管辖原则,也适用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2.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也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

  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基本制度,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也应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4.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是针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项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则。

  5.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是一个可选的方法。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后果

三、

互联网著作权案件管辖

  在互联网著作权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以及原告住所地法院都有可能成为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

  例如,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法律的国界限制,发生在不受本国法律管辖的外国领土的网络侵犯本国国民著作权的行为便不能应用某些管辖原则。

  此外,由于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特殊性,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如服务器所在地管辖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因此,在确定互联网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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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凡未经许可行使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直接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论是初始提供行为还是后续提供行为,均可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看你是被告还是原告,是原告就要首先固定证据,积极维权,是被告就要尽可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
法律分析: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该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3.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4.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5.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6.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