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有问题投诉哪个部门

更新时间:2021-10-0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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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瓶车我们又称为“电动车”,它是由蓄电池(电瓶)提供电能,由电动机(直流、交流,串励、他励)驱动的纯电动机动车辆,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电瓶车有问题投诉哪个部门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

电瓶车有问题投诉哪个部门

  消费者购买到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时,可以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赔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可直接向工商局热线电话12315投诉 注意保存好原始证据如发票、合格证等。

电瓶车有问题投诉哪个部门

二、

消费者权益受损向谁索赔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消费者怎样避免上当受骗

  (1)购买有固定包装的商品,要注意包装上的标志,对无生产厂名,厂址或只有拼音字母而无中文的厂名,厂址,切忌盲目购买。

  (2)购买耐用家电商品,可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销售单位当面通电试机,并索要发票,“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凭证,对不予试机,不开发票,不给(三包)凭证的,不能购买。对开票价格小于实付价格的,硬性搭配的,也不要购买,否则会上当,还纵容违法经营者。

  (3)购买商品,特别是价值大的高档商品,要注意标价是否规范。国家物价局推行的统一商品价格标签一般分为三种,红签用于国家统一价格的商品;蓝签用于国家计划浮动价格的商品;绿签和黄签用于议购议销,企业自定价格,随行就市价格的商品。由于目前商品流通环节多,进货渠道不同,经销店定价往往不一,有时差价较大,盲目购买很可能吃亏。

  (4)购买预交货款的商品,要特别慎重。首先要了解售货单位的信誉程度,如果是集体企业,应看有无正式的经济保证单位。临时组织的展销会,要注意组织单位能否承担经济责任。签订预购协议时,要明确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对于信誉程度无保证,经济保证单位不明,不签订正式协议的,一般不要先交款,以免上当受骗。

  (5)不要盲目购买邮售商品。目前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广告宣传,邮政信箱,假借他人商号名称或帐号,邮售假劣商品。消费者在没有了解商品可靠性之前,最好不要随意汇款购买。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可以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赔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直接向工商局热线电话12315投诉注意保存好原始证据如发票、合格证等。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电瓶车有问题投诉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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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者应该去哪个部门?
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也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鉴定所设有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由专人处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及日常管理工作。投诉人可选择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等方式进行投诉,并需真实署名。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法院应准许: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4.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若存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且鉴定人已收取鉴定费用,应予以退还。若拒不退还,则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法院通常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如确需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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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震律师
董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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