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三)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对于强拆的裁定或者判断,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的前提,提出异议。
(二)法院裁定强拆,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程序。
(三)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导致强制执行地上房屋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一)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三)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四)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五)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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