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评估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通常包括独立第三方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弥补了传统的政府自我评估的缺陷,在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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