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9-2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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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是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约束和规范,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引起纠纷的时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第四十一条是?那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是什么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是什么 

二、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单方解除合同应满足哪些条件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对于用人单位在裁员时的一个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裁员才不会引起劳动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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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律内容详尽,包括合同要素、双方权益等。具体处理时,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遇争议,可先协商,不成再采取法律手段,保障双方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企业如果具有依法进行破产重整等情形的,可以进行裁员,但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企业如果具有依法进行破产重整等情形的,可以进行裁员,但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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