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现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其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依照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于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使用人为纳税人,因此,对于出租房屋应纳的土地使用税也可以由承租人缴纳,出租人可以不缴纳这部分税款。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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