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不赔钱能提车吗
更新时间:2021-09-2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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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会有因为害怕承担责任的情形而选择肇事逃逸,甚至破坏案发现场,案发现场对于交警取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肇事者不赔钱能提车吗,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肇事者不赔钱能提车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肇事者不赔钱能提车吗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己方不同意赔偿金额对方也是可以提车的。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调解赔偿程序
(一)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二)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面对交通事故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一)马上报警,值班警察应立即赶到案发现场。
(二)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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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让追围了对方不赔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1) 划分责任并主张赔偿: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据此主张相应的赔偿。
(2) 申请伤残鉴定:为了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以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3) 要求赔偿各类费用: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等。此外,对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我小孩被车撞我不去交警处理对方能不能提车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及时处理根据现场情况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划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你们双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也只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是权威的,其他任何人或机关的说法都是没用的,建议还是先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在看,如果对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的认定责任不服的话,可以在三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会建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解决此案,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根据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构成伤残了,还要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级别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上赔偿项目的计算是有具体标准的,同时还需要了解户口性质、工作收入等情况才可以确定
肇事者不赔钱不调解宁愿拘留怎么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 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