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9-29 07: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众所周知,群众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对于出去工作,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是签订的合同类型,很多人都不是专业人士,因此不是很懂,那么你知道集体劳动有哪些吗?相信很多人不了解。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一、

集体劳动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

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是哪些

  内容合法原则;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益原则;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原则。根据兼顾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益原则。确定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应兼顾各方利益,不能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即要均衡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利益。假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生产经营目标,则超越了劳动者的义务范围。劳动者的义务是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岗位职责、提高技能等;工会的义务是教育劳动者忠实地履行劳动合同等。生产经营目标虽然与劳动直接相关,但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决策、管理指挥、市场条件等因素。生产经营决策及管理权由所有者和经营者行使,利益和风险也由其享有和承担。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责任应由所有者和经营者承担,而不应是劳动者和工会的义务。否则,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相悖。

三、

哪些情况下要签集体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工会,如果没有工会的需要由上级工会进行指导,而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集体劳动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集体劳动合同所包含的条款也是与一般签订的劳动合同差不多,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核对对方的主体信息等等,以及约定的薪水这些,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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