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达到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1、交通事故发生,假如受害方通过法院请求上诉之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把车辆查封或是扣押,假如车主在此时提供担保,也能够把车辆开走,避免产生营运上的损失。
2、法律未给与交警任意扣押车辆的权限。要求在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取证等工作时才能够暂时扣押车辆,但不能用司机要逃跑等原因扣留机动车。
车辆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保存好扣押车辆证据,超过法律规定的扣车时限之后,可以书面发函要求公安机关放行,如果不行,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进行投诉,或是发起行政诉讼。再有扣押车辆发生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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