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依据法律规定,工程劳务分包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以下相应的税率:
1、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2、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3、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4、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
营改增后税收情况: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方面,“营改增”政策能有效解决我国建筑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其在购进原材料、建筑设备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能够被抵扣。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实现公平税负。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特殊的管理要求,会对以后供应商的选择、经营模式的选择、劳务分包模式的确定、物资采购与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组织架构的设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变等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相关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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