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病情,应采取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规则方式为过错责任。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机构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规则方式为过错责任。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进击情况,必须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咸鱼客观情况,不能告知或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处置权的内容,经医疗机构负责任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效果:只要医务人员不存在技术上的差错,不成立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第一项情形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违反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主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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