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1-09-11 13: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集资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很多人容易混淆集资诈骗的相关行为。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包含了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和认定等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有也相关的规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集资诈骗罪最新规定的有关内容。
一、

集资诈骗罪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罪

二、

非法集资罪与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

集资诈骗罪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又名 xx东,女,19**年**月**日出生于xx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xx区,系中国共产党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捕前租住xx区。xx年xx月xx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在羁押于xx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刑诉(xx)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集资诈骗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xx月xx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xx月xx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xx月xx日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同年xx月xx日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恢复庭审建议书,本院于同年xx月xx日再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xx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 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xx月至xx年x月,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姐夫xxx开办汽修厂、购买拖车、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等需融资为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有工作单位为保证,以前期如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某甲等9人的信任,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具体行为为:

  1、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以月息4分、5分、6分向被害人xx甲借款484.5万元。

  2、xx年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 xxx向同事被害人 xx甲以月息6分借款25万元,后给付利息1.5万元,现欠23.5万元。

  3、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向同事被害人 xx乙以月息5分借款63万元,后给付本金25万元、利息3万元,现欠35万元。

  4、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向同事被害人 xx借款149.09万元,后给付利息9.5万元,现欠139.59万元。

  5、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 xxx向同事被害人 xx以月息5分借款71.67万元,后给付本金23万元、利息7.9万元,现欠40.77万元。

  6、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 xxx向同事被害人 xx以月息5分借款32万元,后给付本金6万元、利息6.7万元,现欠19.3万元。

  7、xx年至xx年xx月,被告人 xxx向同事被害人 xx以月息5分借款56万元,后给付利息14.36万元,现欠41.64万元。

  8、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向朋友被害人 xx甲以月息5分借款50万元,后给付利息3.9万元,现欠46.1万元。

  9、xx年xx月xx日, xxx以临河区某某园房产的假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xx以月利5分借款30万元,后给付利息3.4万元,现欠26.6万元。

  以上被告人xxx共计集资诈骗他人现金857万元,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一部分用于 某某个人消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 某某家俱、电器、首饰、衣服等个人财产若干,经价格鉴定,以上物品价值16.264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8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xxx在案发时,主动向110报警中心打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xxx犯集资诈罪的事实不清,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xx年xx月至xx年xx月间,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姐夫 xxx开办汽修厂、购买拖车、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等需融资为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有工作单位为保障,以前期如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取得被害人 xx甲等九人的信任,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以月息4分、5分、6分向被害人xx甲借款484.5万元。

  (二)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向同事被害人 xx甲以月息6分借款25万元,后给付利息1.5万元,现欠23.5万元。

  (三)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向同事被害人 xx乙以月息5分借款63万元,后给付本金25万元、利息3万元,现欠35万元。

  (四)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向同事被害人 xx借款149.09万元,后给付利息9.5万元,现欠139.59万元。

  (五)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向同事被害人xx以月息5分借款71.67万元,后给付本金23万元、利息7.9万元,现欠40.77万元。

  (六)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向同事被害人 xxx以月息5分借款32万元,后给付本金6万元、利息6.7万元,现欠19.3万元。

  (七)xx年至xx年xx月,被告人xxx向同事被害人xxx以月息5分借款56万元,后给付利息14.36万元,现欠41.64万元。

  (八)xx年xx月至xx年xx月,被告人xx向朋友被害人xx甲以月息5分借款50万元,后给付利息3.9万元,现欠46.1万元。

  (九)xx年xx月xx日,xx以临河区xx园房产的假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xx以月利5分借款30万元,后给付利息3.4万元,现欠26.6万元。 综上,被告人xx向xx甲、xx甲等九人集资诈骗共计857万元,用于还本付息及个人消费等。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xxx家俱、电器、首饰、衣服等个人财产,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16.264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110报警信息单、接处警登记表及报案录音,证实xx年xx月xx日晚21时许,被告人xx报警称其租住光宇花园,因非法集资要账的人强行进家不走。公安人员赶到现场,xxx被带回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xx年xx月xx日xx甲向110报案称,xx以其姐夫xxx做生意用钱为由,以月息5分的利息向其借款,现仍有484万元未还。xx区公安局即对xxx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3、被害人xx甲陈述,证实xx年认识了xxx,xx年xx月至xx年xx月间,xxx称其姐夫xxx开办汽修厂、购买拖车、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等需融资,并能给支付4分、5分、6分的月利息,xx甲即将自己及亲戚朋友的钱借给xxx,其间xxx向其抵押住房及公司厂房均属假的,现仍有484.5万元未还。

  3、被害人xx甲、xx乙等八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分别证实xx年xx月至xx年xx月间,xx以给其姐夫xxx开办汽修厂、购买拖车、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等需融资,并支付4分、5分的月利息为由,分别骗取xx甲23.5万元、xx乙35万元、xxx139.59万元、xxx40.77万元、xxx19.3万元、xxx41.64万元、xx甲46.1万元、xxx26.6万元,共计诈骗372.5万元的事实经过。

  4、证人xx丙证言,证实其与xxx在xx中花270万元买了194亩土地,xxx拿了210万元,其拿了60万元,以其妻子xx甲的名义买的。后xxx又借其248万元,其将地以300万元转卖了。

  5、证人xx丁、xxx(系xxx姐姐、姐夫)证言,证实xxx在永济渠开了一个汽修厂,但没有在中旗开过物流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和xxx融资借款,也从没有向xxx借过钱,更没有用xxx的钱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

  6、被害人xx甲自书借据15份,证实xxx的借款情况,合计数额为487.5万元。

  7、4张借条和12份借款合同,证实xx甲及xx甲朋友分别给xxx借款情况,即xx乙借给xxx8万元、xx借给xxx14.3万元、xxx借给xxx10万元、xx已借给王某某10万元。12份借款合同分别是xx甲借给xxx25.9万元、43.1万元、33万元、59万元,xxx借xxx144万元,xx借给xxx57.5万元,xxx借给xxx43.1万元,xxx借给xxx36万元,xxx借给xxx11.5万元,xxx借给xxx193万元、79万元、71.8万元,数额合计为839.2万元。

  8、证人xx乙、xx丙、xx丁、xx戊、xx乙、xx已六人(均系xx甲亲属)的证言,证实xx年xx月至xx年xx月,共借给xx甲24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

  9、证人xx甲等七人证言及借条,分别证实是xx甲借给xx甲20万元,xx乙借给xx甲12.928万元,xx借给xx甲20万元,xx借给xx甲39万元,xx借给xx甲13.6万元,xx借给xx甲9.52万元,xxx借给xx甲10万元。

  10、被害人xx甲、xx乙、xxx、xxx、xxx、xxx、xx甲、xx等八人的借条,证实xx甲借给xxx25万元,xx乙借给xxx0万元,xxx借给xxx东251万元,xxx借给xxx40万元,xxx借给xxx35万元,xxx借给xxx55万元,xx甲借给xxx40万元,xx借给xxx30万元。

  11、xx县人民法院(x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因xx甲将xxx的钱借给xxx,法院判决由xx甲返还xxx120万元的款。

  12、房屋产权证二份,证实被告人xxx向被害人邢某甲 借钱抵押位于xxx小区的房屋一套,面积220.73平米(产权证号10202******),位于xxx园房屋一套,面积124.54平米(产权证号10202*******)。

  13、xx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证明两份,证实产权人xxx,产权证号102021******和产权证号10202******与该中心证书编号和测绘不符。

  14、抵押贷款合同两份及房产证两份,证实xxx已用房产证贷款即xx年xx月xx日将其位xx园的楼房一套从xx信用社抵押贷款23万元;xx年xx月将其位于车站办新华东街人行楼房屋一套向金川信用社抵押贷款29万元。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及房屋产权证一套、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税务登记证一份,证实被告人xxx向x甲等人借款,抵押给xx甲的以李某丙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证及厂房一套。

  16、xx县房产交易中心说明三份,证实xx县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人xx丙在五原的房权证号******在该中心没有登记簿和产权档案记录。

  17、银行取款、存款凭条,证实xx年到xx年xx月间,被告人xx银行存取款记录有与本案被害人的部分往来账目。

  18、被告人王xxx农行消费清单,证实账号95599819123*******和62284519100*********,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共计消费1015460.02元。

  19、搜查笔录一份,证实2012年9月10日,公安人员在xxx的租房处xx小区依法进行了搜查。搜查到的物品有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借据三份,笔记本一个,建行卡、农行卡、工行卡、中行卡共四张,借条复印件四份,借款合同十二份。

  20、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各15份,证实xx年1xx月30日,公安人员将xxx家的沙发、茶几、电器、手链、衣服、借条、银行卡等用品依法扣押。

  21、笔记本复印件11份,证实将从被告人xxx家的扣押的记载部分借款人姓名及借款金额的笔记本复制。

  22、临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从被告人xxx家扣押的沙发、茶几、电器、首饰、衣服共鉴定价格162642元。

  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xxx出生于xx年xx月xx日。

  24、归案说明,证实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报案至110,xx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110指令后,经侦大队侦查员将被告人xxx带回审查。

  25、公安民警xx乙书写的出警经过,证实到达现场后,双方争吵,无法调查。经询问被告人xx,得知其集资,债主来要账。后经侦队的侦查人员到达现场。

  26、被告人xxx的供述,证实xx年xx月至xx年xx月间,被告人xx以其姐夫xxx开办汽修厂、购买拖车、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等需融资为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有工作单位为保证,骗取被害人xx甲等九人的信任,诈骗借款857万元的经过,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8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x某案发时主动打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且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不清,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xxx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8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案佐证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文书、银行往来账目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提出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电话报案至110接警中心,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辩护人提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xxx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三、扣押被告人xxx涉案赃物,由xx区公安局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其中最主要的判刑条件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取他们资金财产的行为,然后再按照犯罪所涉及的金额进行量刑,犯有严重后果的人员也会判处一定的有期徒刑,主要看实际的涉案情况。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集资诈骗罪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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