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月日
执行费用在执行后才交纳,一般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费,执行中和解的也可以协商决定,收费标准如下: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同样的,申请强制执行也需要执行费,强制执行费的收取数额主要依据执行的标的额来计算,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对应的缴纳标准和缴纳比例进行缴纳。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执行依据:_______区(市/县)________公证处(_______)内_______证字第_______号公证书
请求执行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_______给申请人支付本金XX万元
利息_______元,共计________元;
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因民间借贷纠纷,已经_______区(市/县________公证处做出(_______)内________证字第_______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约定向申请人履行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据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一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