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1、仿冒行为又称为欺骗性交易行为。包括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他人的质量标示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等。欺骗性交易行为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商业活动中夸大事实、隐瞒真象、以假充真、混淆视听,并以此达到削弱竞争对手、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现代社会,商业秘密是一个经营者立足市场、参与竞争和谋取利润的极为重要的“资本”,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则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或采用不正当的方法窃取、传播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或商业信誉,在使他人受损害的同时自己却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3、商业贿赂行为。这是一种以贿赂方式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如私下给予对方的采购员、推销员等以某种财产或其他利益,从而达成交易。它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是商业腐败和政治腐败的一种表现。
4、不当促销行为。主要又有两种表现:一是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它是以给予客户一定的物质或其他利益的奖励为手段,达成交易;一定的物质或其他利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二是低价倾销行为。这种行为的反竞争性十分明显,因为这种行为的实施,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低价倾销总是以排挤或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表面上,销售者是亏本的,但当他占领市场后,却会变本加利地搜刮垄断利润。
5、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故意损害、贬低他人的商誉,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通过对他人的商誉的损害,贬低他人以抬高自己,削弱他人的竞争能力,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6、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7、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8、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即是限制竞争行为。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故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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