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差异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12-0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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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关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差异有哪些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行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不偏的损害。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二、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一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差异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行政赔偿是跟一般的民事赔偿不同的,所以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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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和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或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采取的补救措施。两者都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旨在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或赔偿。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有什么区别?
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 3、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赔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有什么不同?
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 3、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赔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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