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债的纠纷,则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如果是关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纠纷,那么则适用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只是债的纠纷,则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如果是关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纠纷,那么则适用专属管辖。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管辖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