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1-09-30 14: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但是市场上所销售的商品并不都是真的,这对消费者的安全来说是没有保障的,那么假药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假药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假药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年4月9日 法释[2001)10号 自2001年410日起施行)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l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I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l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从重处罚。

  假药这种行为实际上就将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流入到市场当中,所以对于人们的身体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如果从事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将会被判处刑法规定,当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到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从重处罚。

假药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

  二、网上购物买到假货哪个部门管?

  网上买到假货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根据情节严重性定位,没收假货,同时进行罚款,对于工商局罚款的缴纳时间,在工商局向用户送达的处罚决定书中会有具体的时间规定,通常情况下都是要求在15天之内缴清。

  如果被处罚人逾期未缴罚款的,可由工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即被处罚人)在被强制缴纳罚款的同时,还要承担法院的执行费和罚款的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为罚款金额的一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内任。

  三、食药监局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2、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4、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5、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6、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7、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8、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9、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0、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假药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假药这种行为实际上就将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流入到市场当中,所以对于人们的身体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如果从事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将会被判处刑法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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