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如果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以下几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3.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4.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5.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8.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9.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1.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2.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13.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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