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商标侵权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情节,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所规定,分述如下:
1、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情节,《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则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应予立案。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情节,《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
3、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情节,《解释》第三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造成受害人利益受损的,可以到工商标管理部门报案,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到公安机关报案。《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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