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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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想必很多人都知道,许多地方想要进行城市规划,就不得不征收到相应的土地和房屋,然后这有拆迁补偿的,那么拆迁补偿款指的是什么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拆迁补偿款指的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拆迁补偿款是什么

  此项补偿要求被拆迁人必须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得是违章建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是,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违法建筑”也分不同况:

  1、对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

  2、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款指的是什么?

  二、拆迁补偿款一般多久打过来

  搬迁赔偿款一般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如下补偿:

  1、房屋补偿费(也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拆迁补偿款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出现了违背规定的拆迁行为,当事人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反应情况,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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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是什么
分配征地补偿的原则是:对被征地的农民获得的补助费的支付不能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给予分配对象,安置补助费应当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什么叫骗取搬迁补偿款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骗取搬迁补偿款,是指利用虚假文件,捏造事实等手段,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即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行为表现: 1. 利用虚假文件,捏造事实等手段。 2. 签订拆迁补偿合同。 法律后果: 构成合同诈骗罪。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征地补偿款退规定是什么呢?
征地补偿发放方式是按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合同后发放,确保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补偿款发放规定要求一次性支付到位,不得按月支付;若未补偿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实施房屋征收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包括暴力、威胁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同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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