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征地对树木的补偿主要涵盖青苗补助费。
2.在拟定征地协议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3.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将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4.对于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5.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对征地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特别需要注意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时效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
1.自己的身份证明、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
2.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征地补偿;
3.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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