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是否公正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保险原理,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那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呢?接下来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同来了解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一、

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1.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条款,那么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投保的客户具体内容和条款,如果蓄意隐瞒,则条款无法律效力。

  这里所致的明确告知的含义就是说保险公司和投保的客户当事人签署合同协议之前或签署时,关于保险免责条款内容,不能只是敷衍告知对方查看,而是对于免除责任条款的细节内容、大体概念和可能的法律结果等,都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引起投保人的足够注意和重视,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等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加注标识,如加粗加大字体或者改变颜色等,也可以专门打印免责部分内容,加上投保客户的个人声明,最好有客户本人签字,表明当事人已同意这些条款,让投保的当事人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和违反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保险公司对于告知投保人免责内容的适用理解,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条款属于免除责任的条款,必须从条款的实际内容出发判定,而非仅仅从条文形式上判断。有很多的免除责任的条款实际上是隐藏在协议合同等其他部分的,不易引人注意,容易钻法律空子。所以能够减少或者直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或者增加了投保客户责任的保险条款都属于广义上的免责条款。

  3.保险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提到保险公司有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投保人免责信息内容,是保险协议或合同正式生效的重要前提。在判定保险合同有效性时,保险公司是否有履行明确告知和提示的义务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解释说明时,应该浅显易懂,不故意制造和吹嘘法律和保险概念,引导投保人正确认知保险条款和免责部分内容。

  4.只是考虑到免责条款的法律属性和初衷,保险公司将此类条款写入合同的目的也在于规避一定的风险。

  因为即便是保险公司也无法抵御所有原因造成的风险和伤害,无法给予最全面的保障,所以每一份保险都是有一定的限制和适用范围的。投保人如果违法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支付赔偿金,甚至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这种条款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借此可以明确自己需要承担风险的具体范畴,也是保险免责条款一直存在的基础。

二、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将旧法的“责任免除条款”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字的改变导致产生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新保险法扩大了免责条款的外延,即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条款”命名的免责条款,还包括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具体范围并不明确,如果对此作扩大解释,如将重大疾病的“释义”、指定医疗机构、合同生效(复效)后的观察期等一些行业通常做法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将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建议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

  此外,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如何认定“明确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一般来说,保险人在保单中用黑体字突出显示了责任免除条款内容,即可认为保险人向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投保人签署了书面说明文件,即可认为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三、

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

  2、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备注:基于交强险的特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免责的情形下根据受害人的需要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之所以设立免责条款,一是为了控制风险,二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不同的保险,免责条款是不同。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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