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调解步骤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院每天要审理的官司特别多,其实并不是我们起诉法院就会立案审理的,在这之前法院一般都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因为有很多案件就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值得打官司,那么法院执行调解步骤?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
法院执行调解步骤
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调解的结束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法院调解人员都不能私自干涉。

二、
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和判决书一样吗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法院执行调解步骤的相关内容。双方当事人如果愿意接受法院调解的话,那么无论最终的调解结果如何,就要互相遵守了,千万不能再出尔反尔了,不然事情一直都无法结束,互相让一步,事情自然就解决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法院调解 执行,民事借贷去年7月起诉同意调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核实没有偿还能力中止了
1.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4.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6.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7.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院强制执行后可以给调解吗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