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中10级伤残赔偿最多可以是12.2万,交强险12.2万以内是不区分责任份额的,也就是说其损失计算在12.2万以内都能得到赔偿。交强险赔偿不分责任比例(但分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只要肇事机动车负一点儿责任就在有责任限额内赔偿。即使无责任也要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之规定,交强险在肇事方有责和无责限额内分项限额赔偿。
肇事方有责的情形下,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肇事方无责的情形下,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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